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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11月27日

论婚姻和爱情

  婚姻和爱情是人类精神世界的永恒主题,悲欢离合演绎了人间多少欢欣和叹息!然则,婚姻的本质是什么?爱情的本质又是什么?从古到今众说纷纭,弄得复杂而又神秘。
  其实,问题并不复杂,也不神秘。茫茫宇宙,寂寂世界,因无数生命物种而鲜活、精彩。于是,这些生命物种的传承和演进,就成了造物主(大自然)的大事,正所谓悠悠万事唯此为大!但生命物种的延续,只有两种方式。一为无性的自我繁殖,一为有性的杂交繁殖。自我繁殖适合于简单而粗劣、低级的生命。人类是现有生命物种中由低级生命演进而成的最为高级的生命,不仅要延续下去,而且要保证在延续的过程中不至于蜕化还原。因而有性的杂交,就成了人类生命最适合的传承方式。但男女之间那种不加选择、杂乱无序的交媾,却仍然会造成人种的蜕化,而且不稳定的男女关系及其带来的不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利于下一代的孕育和成长。所谓婚姻,正是人类这一物种有选择的、有序而稳定的有性杂交繁殖关系。杂乱无序的交媾,是人类童年时代从一般动物那里直接延用过来的方式。随着人类对自身生命认识的不断深化,最终才出现了婚姻这种高级的繁殖方式。至此,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就不言而喻了。
  明白了婚姻的本质,爱情的本质也就容易理解了。既然婚姻是有选择的、有序而稳定的有性繁殖关系,那么,爱情,就是男女之间朝向有序而稳定的有性繁殖关系所进行的选择之一。男女之间为了结合而进行的定向选择,是多方面的。因为人的生存活动非常丰富、复杂,不仅有地域的区别,有阶层的区别,还有文化上、政治上的区别,等等,无可穷尽。而人与人之间、社会与人之间,又有着极其复杂的关系,诚如马克思所说,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因而人就有了各方面的考虑,多角度的选择。爱情,是男女双方在审美体验的层面上所产生的互相愉悦的异性情感。而有无爱情,正是男女双方结合之前在纯粹情感上进行的选择(当然,也是维系结合的纽带)。人们常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之所以不道德,是因为它缺乏纯粹情感选择的基础,容易导致两性生活的不稳定、不和谐那样一种失序状况,造成双方思想和肉体上的生存状态恶化,同时又使下一代的孕育、成长环境恶化,这种婚姻,非常不利于人类物种的传承繁衍。但是爱情,只是众多选择中的一种,它在婚姻关系中的作用,因人的生存状态或者可能的生存状态的不同而不同。这就出现了爱情与婚姻相背离的情景。人有很多的无奈,面临着复杂而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为了有利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小心地从多方面进行选择,形成属于自己的选择组合,这就使爱情和婚姻带上了功利性的因素。人在选择时,往往追求完美,但事实上没有完美,有时候不得不忍痛放弃某种愿望。婚姻上的悲欢离合,由此而来。这就造成一种现象,婚姻之外的爱情和爱情之外的婚姻并存。这是人类的悲剧。可是有的人却走得更远,不仅有无爱的婚姻,还有无爱的性,比如少数人所干的那种‘性交易’就是。如果说爱情与婚姻的分离是悲剧,那么,爱情与性的分离就是丑剧。本来,在造物主的安排下,性的愉悦是为了引诱异性交合,而异性交合又是为了繁衍。脱离造物主的安排,在爱情之外,只为了性的愉悦而肆意交合,甚至以权、钱作为达到交合的手段,这同在大街上狗的纵欲行为又有什么两样!
  人由动物进化而来,人的繁衍行为与动物的繁衍行为是一样的,这是人对动物的继承。但人毕竟脱离了动物,最明显的标志是人有精神追求、精神生活。这样,人就将繁衍行为赋予了精神价值,爱情和婚姻就不再是单纯的繁衍行为,而打上了人的社会性、文化性甚至是政治性的烙印。人类对于美好爱情、婚姻的讴歌,正是体现了对于崇高的社会精神价值的追求。抛弃社会精神价值,单纯追求性的愉悦而纵欲交合,就是在主观上回复到了动物的领域。这是人的蜕化行为,当然应该受到惩罚。除了人类社会自己运用道德的、法律的手段对这种人进行惩处外,造物主也用爱滋病等手段对这种人进行了报复(为此不惜株连无辜)。
  但人毕竟还是动物,高级的动物。人的繁衍行为还是遵循着动物界有性繁殖的一般规律,而不是纯粹的精神行为。那种超凡脱俗的纯粹的精神爱情,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渲染这种精神爱情的做法是完全虚伪的,而如果相信这种虚伪,只能使自己处于无尽的自我折磨之中。
  这就是人类的婚姻和爱情。

11月21日

建设和谐社会,党内民主化应先行

 

建设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中,民主法治是摆在首位的。我们国家处于封建专制社会几千年,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虽然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但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而只是初期阶段的社会主义。旧社会的遗毒还在顽强地发挥着作用因此,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不和谐的因素,有的甚至还很严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要带领人民建设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的愿景,必须在坚持不懈地改变社会大环境的同时先行一步,带头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这是关键所在。因为,不可想象,一个自身不民主的党能够带领人民建设民主的国家、和谐的社会。

本来,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着共产党不仅是以追求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自由作为政治目标的党,而且自身也是非常民主的党。但是,由于他诞生于不民主的环境,又以推翻不民主的政治统治为己任,一开始就处于白色恐怖之中,不得不采取秘密结社的方式来展开活动。这就注定了党内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的体制和严格的纪律。因为党内的民主,只有在公开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实行。比如由党员民主选举党的领导人,如果党处于地下秘密状态,如何进行民主选举?所以,没有这样一个在社会上公开活动的外部条件,侈谈党内民主,无异于企图葬送党的生命。但既使是在这样严酷的社会条件下,党内也要尽可能地发扬民主,倾听不同意见,集中大家智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提出了著名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据考证,列宁的本意就是在秘密状态下强调集中制,民主是集中制的修饰和限定词,以防止集中成为独断专行的集中、独裁的集中。但可惜的是,这种概念上的防范不具有强制性,而完全取决于党的领导者个人的修养素质。在全社会没有民主氛围的环境中,如果党的领导者民主素养不高,就很容易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转变为实行家长制领导的工具。列宁意识到了这种危险性。他在俄国二月革命取得胜利、共产党获得了合法公开的政治地位后,就十分强调党内的民主,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他更进一步开始了党内民主化的实践。在列宁的主张下,中央委员会开会讨论重大问题时,政治局都提出两个报告,代表政治局多数人意见的是主报告,少数人意见的是副报告,经过充分的争论,再由中央委员会多数人决定采纳哪一个报告,列宁自己就作过副报告,而他作的主报告也被否决过。但由于他过早去世,民主化的进程,在斯大林手上被中止和逆转。列宁设想的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选举和党的领导机构权力的分解制约机制等等,被永久地搁置。相反,党内下级服从上级的等级制愈加严格,一把手领导的威权愈加显赫,民主集中制成了真正的家长专制,广大党员除了做党的驯服工具,没有实质性民主权力,党内稍有不同意见,就作为阶级斗争问题对待,持不同意见者受到打击,甚至惨遭杀戳。党内的这种反民主的做法,被照搬到国家的政治建设中,以至于整个苏联笼罩在一片紧张、凝固的气氛中。不仅一般民众不敢谈论政治,就连党员也不敢谈论政治。由于苏联是当时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许多后来由共产党执政的国家都一无例外地仿效了苏联的做法,其中也包括了中国。

中国的传统中,较之俄国更缺乏民主成份,我们党的民主建设任务也就更为艰巨。但是,由于一系列的历史原因,这个任务被一直拖延下来了。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采取了许多实质性的步骤,党内以至于国家的民主化程度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还远远不够。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民主化建设?这首先要满足社会稳定这个前提条件。一揽子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风险太大,容易造成全国局势的不稳定。先从党内下手进行改革,既符合党的性质,也具备较好的条件。因为共产党本来就应该是非常民主的党,而且又有一大批训练有素的党员和干部,整体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就比较高。先把党内的问题解决了,不仅为全国的民主化树立了样板,更为全国的民主化准备了骨干和经验,有利于平稳地过渡到国家新的政治体制。

当前,党内民主化的内容主要有四:

一是组织原则上,明确以民主制代替民主集中制。民主制本身就包含着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的集中因素,但它强调的是通过民主而形成的集中,是以民主为主体又以民主为形式的集中,而不是那种在集中指导下以民主作为方法或补充的集中。民主制导向的是民主法制和集体领导,而有民主作风的集中制导向的是人治和家长制。‘大跃进’、‘反右派’、‘反右倾’、‘文革’等错误决策,之所以能够成为党的决策并得到贯彻实行,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二是党的组织结构设置上,体现权力制衡的理念,防止权力向党内某个少数人集体甚至某个个人集中,防止党内出现事实上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列宁当初的设想,我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付诸试行或施行。要坚持相同岗位的领导职务连续担任最多不超过两届的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干部到龄退休的制度(退休之后只是普通党员,不再享有任何幕后的特殊地位),杜绝领导干部成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太上皇’的一切可能。要提升党的监察机构的规格,同党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平级,互不隶属,横向形成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机制,共同向同级党的权力机关――党员代表大会负责(中央以下的,还要各自向党的上级机构负责)。要坚持党的下级组织行动上必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的原则,但同时要保障下级组织在党内发表和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力,保障下级组织必要时有向上级监察机构以及权力机关逐级、越级反映不同意见并请求裁决的权力,以便纵向形成上下行动一致而又互相制约的机制。权力制衡机制,可能在一定时段内的某种程度上降低决策效率,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决策的重大失误,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内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党的蜕化变质,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可以说,没有这样一种制衡机制,就没有真正的监督。过去,我们普遍流行的观念是内容决定形式、‘旧瓶也可以装新酒’,因此,很不注重形式建设、结构设置,这是不对的。好的内容没有好的形式,好的内容就得不到体现,得不到保障。用旧的形式来装新的内容,新的内容往往也会变质。一个好端端的社会主义苏联,在斯大林的集权体制下蜕化变质,苏共最后被人民群众抛弃,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三是党的组织基础上,做到党员的主体资格人人平等。党员是宪法地位平等的国家公民,在党内也同样享有平等的地位;党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普通’党员集体授予的,他们是‘普通’党员集体意志的执行人,因此不具有凌驾于‘普通’党员之上的特殊地位。要坚决改变领导干部支配党内一切,而‘普通’党员只是被动的执行者的状况。措施就是还党员以‘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选举(被选举)权和监督制约权。

第一,知情权是四权的基础,党内事务搞神秘主义、走上层路线,就是剥夺党员的知情权,把党员当作一连串‘无用的零’。今后,举凡党内一切非国家法律规定保密的事项,决策前、决策后都必须在党内及时公开。尤其是决策前和决策过程的公开,更显重要。只有事前和事中的公开,才是真正尊重党员的知情权,才最能体现党员的主人意识,从而最大程度地焕发党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领导干部人选的决定,是党内最重大的事项,干部应当面向全体党员公开竞选,以确保党员享有真正充分的知情权;做到了这一点,也就同时落实了党员的其他三权。

第二,参与权是四权中的主体目标。党员积极参与党的活动,完成党的工作,既是党员的义务,又是党员的权利;既是党员履行职责的表现,又是党组织战斗力旺盛的标志。当前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参与党的活动非常频繁,但一般党员除了本身的社会角色以外,却很少能够参与党内的活动,往往成了在社会角色中被要求起带头作用的单纯执行者。这种情况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党员的知情权被有意无意地剥夺了,参与权也得不到尊重所致。

第三,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四权中的关键,是最重要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一权力如果被剥夺或者虚化,党员就会失去党内主人的意识,而成为事实上的工具。为此,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在全体党员中直接进行公开竞选产生;非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也必须在全体党员中公开亮相、在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上竞选产生。公开竞选,党员的知情权就得到了充分的尊重;竞选,党员才能真正独立负责地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从而使党员的参与权得到真正充分的体现;竞选,才能把党员的监督权落到实处;竞选,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切地体验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员、是人民赋予的,从而真正地产生公仆意识。在党内公开选举党的领导人,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给予高度肯定和坚持的原则,只是在特殊的时代,无法付诸实施罢了。现在有了这样的历史条件,为什么要仍然搁置呢?难道仅仅因为西方国家是这样做的,我们就要坚持逆向思维、‘决不照搬’?

第四,监督制约权是四权中的保障。不过,严格地说起来,监督制约权也是上述三权自然产生的结果。如果上述三权被虚化,这一权力无论怎么强调、怎么制度化,也都会落空。这也就是为什么宪法上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群众对一批批的贪官除了向中央反映之外,事实上无可奈何的原因。而行使监督制约权的方式,最重要的是审核评议、舆论批评和罢免弹劾。目前,审核评议制度已经初步健全,但舆论批评还很不够,还要进一步放开和规范;罢免弹劾则完全是个空白,必须从‘主体法’和‘程序法’上全面健全。

四是党的组织规范上,实现全面的法制化。在我国,数千年奉行的是人治和德治,虽有法律但不是法治。过去长期以来,我们党都没有摆脱传统的影响,处理事务的最高准则往往是最高领导人的指示教导、党组织的政策和党的宗旨性质的教义,以道德要求代替法制规范,这就很容易产生以权代法、以言废法的严重问题。国家主席以宪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结果仍被非法剥夺生命的惨痛教训,是极为深刻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党内的法制化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是很不够的,应该在主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抓紧健全法制,使所有的党员都在党内法制的轨道上活动,使党的所有工作都在法制的范围内运行。建设和健全党内法制必须处理好两个问题。第一是,以党员的个体权利作为中心或者基础,还是以党的组织权利作为中心或者基础?以前者为基础,那么,组织集体的权利就是个体党员权利的部分让渡,领导干部的权力就是党员们授予的,组织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不侵犯个体合法权力为边界,而组织的集体意志也只能是个体意志的有序化整合。以后者为基础,集体的权利就可以凌驾于个体之上,集体的意志个体必须无条件服从,党员个人就应该是党组织的驯服工具、‘罗丝钉’。同样是法律,如果基础不同,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为民主的法律、后为集权的法律。很显然,历史已经进入了现代民主的时代,我们党应该健全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第二是,党内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是完全在国家法的范围内制订党内法,还是一部分在国家法范围内、一部分另行规定?如果是前者,那么,党组织或者其领导人以党组织的名义在党内所做的一切,不仅可以依照党内法进行审查,也可以依照国家法进行审查,国家司法机关就有权介入党内事务。如果是后者,情形就会有很大不同,党内违法的行为只要经过党组织的决议就可以规避国家法的追究。很显然,党只是人民中的一个群体,国家在党之上,国家法律应该比党大,执政权小于国家法,绝不能‘以权越法’。而且,我们党已经公开的执政目标之一,就是要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我们自己就应该带头遵守国家法,把自己的一切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党组织的决议违反了国家法律不仅应该追究党内法律责任,也应该追究国家民法、刑法责任。这样,不仅使我们党内的政治生活更民主,也为国家的人民民主建设带了个好头,起到了示范作用、积累经验的作用和培训骨干的作用,我们的社会必然能够快速地进入全面和谐的大好局面。

11月15日

向现代的包公致敬

  近日红心鸭蛋的问题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有关部门纷纷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又一次严重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的事件得到了处理,人们额手称庆之余,再一次将无限敬佩的目光投向了新闻媒体。改革开放二十年以来,多少欺压普通民众的恶行、坑害消费者的罪恶在我们眼前桩桩件件地闪现,凡是影响广泛而且性质极为严重的,哪一件不是新闻媒体向省级以上直至中央权威领导反映或公开揭露才得以解决的?其中一些问题是我们的记者冒着生命危险调查弄清真相的,是我们的媒体领导冒着被上级处理的风险坚决予以揭露的,他们起到了为民众申冤、为社会除害、匡正时弊、促进改革、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修复和密切党同人民血肉关系的巨大作用。现在,全国的老百姓都知道,凡是上访申诉最终解决不了的大问题,只有诉诸新闻媒体才有水落石出的希望。新闻媒体活脱脱就是当代中国的包公!
  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没有任何问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可是,为什么有那么多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可能出现的严重问题在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却出现了,而且反复出现?譬如流通领域中的毒酒事件、毒奶粉事件、假药事件、毒鸭蛋事件、毒火腿事件、大规模制造和销售劣质电器及伪劣化妆品事件,宣传领域中的大量公开而持久的虚假医疗和药品广告宣传,医疗卫生领域中的黑诊所、假名医、劣质器械,行政司法领域中的赌博市场、下流娱乐公演,……等等,简直是数不胜数,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摆在街面上、设在鼻子下的。是政府不管吗?不是。政府设了那么多职能部门,有的部门还是威风凛凛的强势部门,工作人员还有特殊的津贴,走在大街上还人模狗样的,可他们楞是没有发现,楞是听而不闻、见而不管。一般人发现了问题向他们反映,他们要么不理不睬,要么坚决否认,要么怒目斥责,要么假意敷衍,向上级反映也往往是泥牛入海、音讯全无,于是只得眼睁睁地听凭恶行恣肆,来个洁身自好、知情自保。但食品、药品、蔬菜之类,谁又能离得开、少得了?只好听天由命了。可悲呀,生而为中国人!幸好,还是有人挺身而出,不辞劳苦、不避风险地弄清底细、公之于众。真相一公布,这些部门害怕中央追究下来断送前途,于是急急忙忙地紧急行动起来,这时候也不讲人手不够、经费不足了,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尽职、前所未有的干劲、前所未有的果决。于是,问题解决了,皆大欢喜。但,这不过是一场风、一阵雨,解决的,往往是新闻媒体中曝光的那件事,甚至仅仅是被曝光的那个地方的那件事。全国人民又只好等待着新闻媒体的再一次呐喊。包公,太重要了!包公,也太累了!
  我们向现代的包公致敬!

11月2日

‘臣民社会’的又一杯苦酒

  陈良宇倒台事件,是臣民社会酿就的又一杯苦酒。
  有网友写博,说陈良宇倒台事件的原因和教训,是没有能够遵守党的‘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等等制度,假如陈良宇能够过上正常的党内组织生活,就能够受到党内及时的监督制约,不至于事情发展到如此地步,所以,当务之急是要严格党内的组织生活制度。同意这种说法的人,还真有不少。但我却不同意。
  诚然,假如严格遵守党内的组织生活会制度,确实能够防止领导干部腐败堕落。但是,制度本身是死的,它不能自动地严格起来。当制度被束之高阁、打入冷宫的时候怎么办?当制度流于形式,成为走过场的程序的时候又怎么办?似乎只有寄希望于上级甚至上上级的严厉干预才能使制度起死回生了。但上级、上上级能够做到年年、月月、日日坚持不懈地对所有下级组织进行严密监视和及时的严厉干预吗?即使上级、上上级有这样一项职能,假如也日久疲软,疏于监视和干预,岂不是要有更上级的监视和干预才行?那么,更上级的监视和干预,又有什么办法来保证做到不疲软呢?更更上级呢?……这是一个无解的方程式。所以,始终如一地严格遵守党内组织生活会制度,只是我们的理想而已,并不能成为现实。
  不幸的是,我们这个社会正是不能不指靠上级、上上级、更上级、更更上级解决下级组织生活会制度不正常的问题。一切的一切,都只能寄希望于上级或上级的上级,直至中央领导。因为,我们当今社会仍然是一个标准的‘臣民社会’,而不是公民社会。一切权力都集中在官员阶层,而官员又是自上而下委任的,越是职位高的,权力也越大。民众‘臣服’于官员,下级官员‘臣服’于上级官员。上尊下卑,等级鲜明。这与过去的臣民社会,并无太大的差别。有人说,我们不是有选举制度吗,怎么就没有差别呢,差别可大了!不错,是有选举制度,但这并不能改变一个基本的事实:总体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领导干部都是由上级任免奖惩,而不是由选民来决定升降去留的。虽然通常在换届的时候,领导干部都必须通过选举而后任命,但这种选举也是必须确保实现上级党委意图的选举。因为,不仅候选人由上级决定,而且,整个选举过程也是由上级任命的本级领导干部即本届候选人来操控的。这种选举制度,根本不能改变‘上级决定一切’的实质,相反,只是给‘上级决定一切’赋于一个民主过程而已。如果不信,再说一点选举中的实际事例。我们这里前几年由于法律越来越民主,规定选举时候选人必须有差额,而且达到法定数额的选举人可以另外提名候选人,正式投票时还可以另选他人,于是每届选举时总要出现一点小插曲,不是某个县的县委书记选票勉强过半,就是某个县的县长被另一个不在市定候选人名单中的副职选上了,这使市县领导层大感尴尬和被动。但近两届却忽然不再有类似情况发生了。原来,市里从上级的选举中学到了真经:选举办法通过代表们讨论通过,投票时,凡同意正式候选人名单的,不用动笔;凡不同意或弃权的,才需要动笔。主席团提交的这种选举办法草案,照例获得了通过,于是,众目睽睽之下,谁也不敢动笔。法律规定的一点民主权力,就这样‘合法地’被‘民主’掉了,上级党委的意图得到了圆满的实现,市县领导层弹冠相庆。试问,如果剥离这种象征性的选举,与几千年来的臣民社会还有多大的区别呢?
  按理说,社会主义社会不应该是臣民社会,因为,宪法明明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是‘朕即国家’。但是,根据我们国家的现实体制,人民最终是通过各级党委来行使国家权力的,而党委一把手因为独当一面,并拥有党委会上的最后决定权,在共产党内严格遵守下级服从上级的铁的纪律面前,一把手事实上成为了本地的‘一家之主’,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司法机关都要接受他的一元化领导。在上级组织根本无法做到严格而又及时的监视、制约下,如果他本人没有现代民主意识和坚强的自控能力,就必定会蜕化为道道地地的本地之‘朕’。遗憾的是,我国由于长期的小农经济和封建统治,本土根本无法产生现代民主意识,少数政治和文化精英具有的民主思想也是外来的、支离破碎的,而他们个人骨子里最深处,依然不同程度地浸染、遗传着几千年的专制等级观念。所以,一把手注定会在不同程度上成为‘朕’。这就是说,在我国,虽然是共和国,而执政的共产党又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但却‘臣民社会’依旧。这就是为什么把领袖个人当作救世主一样感恩戴德歌颂的《东方红》歌曲,可以唱彻全中国,唱响半个多世纪的原因。试问,除了中国,还有哪一个现代民主国家,人民会对总统个人如此顶礼膜拜呢?

      当然,我又不得不指出,臣民社会之所以延续至今,并不是共产党有意为之,以谋一党之私。公民社会以及现代民主制度,都只能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上才会出现。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直至民国时期,都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按照马克思的存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任何人都无法根本超脱特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结构的局限,构造出一个全新的政治体制出来。某些具有世界眼光的人,可以有所超脱,但也无法从根本上完全超脱。共产党生存于小农社会,执政以后能够建立目前这样的政治体制,已属不易了。问题在于,今天,我国的市场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推动下,已经无法容忍旧的政治体制,而旧的政治体制也无法实施有效的控制了,但却没有丝毫撼动臣民社会的基本框架。这就给大大小小的陈良宇们提供了无限大的以权谋私的机会。于是,又一杯苦酒终于酿成了。
  应该说,臣民社会对权力是有制约的,有时甚至是十分严酷的制约。但它有几个致命的弱点,使得制约往往无效。
  一,一把手威权过重。臣民社会的臣与民,都没有独立的公民地位,只有人身依附关系,而人身依附关系说到底是一种权力(财力也可以转化为权力)依附关系。有权就有威,无权无尊严。无权的必须听从有权的,有小权的必须依附于掌大权的。这就使得一把手在辖区内获得了凌驾于下级官员和普通百姓人格之上的威权。换句话说,下级官员和普通百姓在一把手面前,连做人的独立人格也没有了。同时,在自下而上一级依附一级的官本位社会中,就只有自上而下一级制约一级的官方通道,并没有独立于官方、可以直接发挥作用的其它机制。一个没有独立人格的人,他敢于去制约一把手吗?即便他敢,除了向上级反映、等待上级的过问,还能通过什么途径去制约呢?但向上级反映,就能奏效么?
  二,一把手自由度过大。臣民社会里一把手也依附于上级一把手,按理说上级的制约应该是很直接、很有力的。其实不然。因为制约的前提是监督,而上级的监督却根本无法做到‘直接’、‘有力’。这是由于:
  第一,时空不同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只有在同一时间处在同一空间之内,才能当即了解被监督者在做什么、如何做,从而及时予以制约。但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因而,上级的监督只能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也就是‘马后炮’。间接监督,实质上是象征性的监督,而象征性的监督是效能不高、带有很大偶然性的监督,甚至是等于没有的监督。
  第二,‘明枪效应’。俗话说‘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如果监督者是不确定的、广泛存在的,被监督者要逃避监督是极其困难的,但如果监督者是特定的上级‘现管’官员,被监督者就会锁定目标,采取躲、骗、瞒等等办法糊弄过去。而上级监督,正是这样一种‘明枪易躲’的监督。
  第三,利益极易趋同。俗话说‘打铁先得自身硬’,只有在利益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博弈或者对立关系,才会有真实而持久的监督制约动力。如果利益上有趋同的关系,就会迟早变成‘猫鼠一家’、‘警匪联手’。但不幸的是,上下级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利益上的博弈或对立关系,而至多只是隔着一层道德和纪律上的‘窗户纸’。除了极个别真正大公无私、意志超强的官员之外,大多数官员的这层纸是很容易被捅破的:有的在不正之风的熏陶下,会产生‘都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的心理,因而下水;有的会因疏于防范‘小意思’之类的小额利益渗透,而最终‘量变引起质变’;有的则由于内心的寂寞,抵挡不住情感的进攻,而做了俘虏。所以,上级对下级的不当行为常常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下级开脱说情,充当保护伞。
  第四,技术障碍。有很多工作业务技术性很强,只有成为行家里手才能深入了解工作中的真实情况,而上级事实上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上级往往只能采取走马观花式的调查访问,所获信息只能是浅层次的,很容易判断失误。
  第五,功能限制。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都各有自己的主导功能,功能之间不可能完全重合,而完成自己的主导功能才是‘正业’,因此,上级只能在自己顺便的情况下实施对下级的监督,至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监督。所以,这种监督具有很强的时点性,既不是全程的监督,也不是全面的监督,下级完全可以设法顶住,熬过几天就会没事。
  由于上述原因,上级的监督就成了三个‘基本’的监督: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这样一来,一把手的自由度还能不大?
  一把手威权过大,自由度又过大,必然导致对一把手监督的盲区。所以,山东的一个地区级贪官胡某才会说:做官做到我这个份上,就没有人管了。
  陈良宇短短十几年,就从一个县处级干部爬到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上海市委书记的高位,应该是一个能人。但官越大就越没有人管,胆子也就越来越大,能力的运用方向也就越来越偏,最终冲破了党的纪律底线。但我确信,他的变化并非今日始。假如监督到位,他还能为党为国做出贡献。不是没有人想监督。人民群众在利益上与官方有博弈的关系,与贪官有对立的关系,是官员天然的监督力量。如果我们赋予人民群众以独立的监督制约之权,他还能变、又敢变吗?
  陈良宇的倒台是他自己的事,但又不是他自己的事。他的倒台,是臣民社会酿就的一杯苦酒。虽然苦,却只能喝下去。呜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