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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 郑筱蓃人头只能换来‘分享腐败权’? 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蓃已于本月伏法,显示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显示了中央惩贪的决心,深孚民意。
郑筱蓃走马上任时,为了解决医疗药品、器械市场中的混乱状况,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把五花八门的省级药品标准,统统改为用国家标准来规范。这本来是大好事。但是,由于国家整个政治体制的改革滞后,郑筱蓃在失去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贪欲膨胀,把新的药监机制变成了他大肆贪污的手段。一时,医疗药品、器械市场的混乱状况反而有增无减,改革流于腐败化了。因此,对郑筱蓃的改革进行再改革,这本是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再改革能够改好吗?万众期待。
近日,几乎与郑筱蓃伏法的同时,国家药监局在万众瞩目中公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办法》最重要的内容是,将本来集中于自己手中的药品审批注册管理大权,部分地下放到了省级药监局。这一再改革最大的特色就是:权力下放、两级共享。仔细琢磨之后,不能不令人大失所望!
郑筱蓃之所以能够贪腐,关键在什么地方?难道在于国家和省市之间的收权和放权?非也!关键在于:暗箱操作、无人监督!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无非是将国家药监局的暗箱操作、无人监督,改作了地方药监局的暗箱操作、无人监督而已。所以有人戏称这一再改革的措施,是:腐败分权。我认为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分享腐败权。难道郑筱蓃的人头只能换来一个‘分享腐败权’? 我们要真正汲取郑筱蓃腐败案的教训,就要勇敢地走出药监系统内上下分权的误区,建立跨系统、跨体制的药品、器械注册审批的监督机制,并把所有审批操作程序统统放在阳光下运行!
我们要真正汲取郑筱蓃腐败案的教训,就要勇敢地走出体制内上级监督下级的狭隘局限,建立面向社会、面向民众的官员监督机制,并把所有党政官员放在阳光下生活! 我坚信:只有深入的局部改革,只有配套的全面改革,才能避免出现第二个郑筱蓃,才能避免改革措施的腐败化。 7月10日 审计有禁区吗? 我国的审计有禁区吗?
2007年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今年披露的审计结果依然令人触目惊心:发改委、文化部等25个部门所属的92个单位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等27.54亿元;电监会、劳动保障部等23个部门所属的33个单位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方式转移资金5.91亿元,其中部分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福利等;中科院、水利部等13个部门所属的50个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不严,少计国有资产和权益等,涉及金额22.84亿元;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4个部门所属的5个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和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办公楼、培训中心等问题,涉及金额17.39亿元……
最近几年,审计署审计出的问题大部分都发生在国家部委身上,这难道只是一种巧合吗?不,这恰恰暴露出我国审计工作存在禁区。正是这些禁区造成了一些部委把国家预算视同儿戏,把国家审计视同于儿戏,因而屡审屡犯。
第一是责任追究的禁区。 对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行为,必须进行问责追究。而问责追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问责,适用于一般性的违规行为,给予的处分只限于党纪政纪;另一种是法律问责,适用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对当事人按犯罪惩处。但是,滑天下之大稽的是,我国虽然有 《预算法》,却实质上没有法律问责!
《预算法》的“法律责任”一节中,有三条规定,分别载明:“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原来,所谓的法律责任,就是“行政处分”而不是法律惩处,并且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给予!而我国《刑法》中,也没有对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那么,行政处分又如何进行呢?对此也是语焉不详,既没有列出具体的尺度,也没有拿出明确的标准,那当然一切都只能由上级行政机关临机决定了。如此一来,如果下级与上级机关存在利益勾结或人情关系,行政问责就会变成行政庇护了。 不幸的是,事实正是这样。
这次,李金华审计长在报告中说:“抽查25个部门发现,有11个部门所属的73个事业单位承担了部分审批、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能……截至2006年底,上述125个所属单位通过代行行政职能,取得收入4.56亿元。” 上级机关为何愿意把部分审批、监督、管理等重要的行政职能交给下属的事业单位?就是因为下属单位违规创收,部委可以坐享其成。但由于不是自己“身体力行”去挪用资金或进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部委自己就避开了行政问责;又由于部委自己就是违规单位的直接上级,负责对下属单位进行问责,下级也就不用担心部委会严厉问责了。这恐怕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二是审计对象的禁区。
从道理上讲,凡是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由国家财政供给的机关单位,无论其规格高低,都是国家审计的对象。这应该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但实际上如何?数年来的审计报告,全国人民都没有发现有国务院办公厅接受审计的迹象,更没有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党中央办公厅的影子了。也许审计了,他们都模范地执行了国家预算,如果是这样,那就应该公开表扬,让国家部委学习;如果也有问题,那就应该一视同仁地予以披露,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也让各部委心服口服,无使再犯。--这都是‘也许’和‘如果’,事实上怎么样,我们不得而知。
但我确切知道的是:在地方,这些领导班子的办公厅是不准审计的,有些地方不准审计的机关还有纪检委、组织部、财政局等,那就完全因地而宜了。而之所以不准审计,就是因为地方上的这些机关违规行为其实是家常便饭,但都直接、间接地涉及到这些机关为之服务的对象--地方领导干部,一审计就会损害他们这些‘封疆大吏’的形象和权威,他们还怎么领导和治理地方?这就影响大局了。审计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地方大局,影响和损害大局那还了得?那可是政治错误!审计局只能望而却步。但不审计,那些违规行为也是禿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被审计批评的委、局也会拿他们作挡箭牌,口头上诚恳检讨、行动上坚决不改。
很显然,如果不撤除审计中存在的禁区,违规机关就会继续有恃无恐,而屡审屡犯的情况就不可能避免。全国的预算违规行为,动辄数以亿计,无论是经济危害还是社会影响都极其恶劣。唯有严惩不贷,才能阻止其重演,才能树立起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才能坚定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7月2日 大限--中国法治之痛 不久前中纪委颁布了”八个禁止“,设定了问题干部最后主动交代的时限。那么效果如何? 据河南媒体报道,河南有979名干部主动交代了问题,并上缴了821万元违纪款。河南似乎雷厉风行,立马见效了。但以河南而言,这样一个大省才979名干部交代问题,上缴821万,人均八千多。 这里面,估计会有人玩文字游戏,比如把处理了的人重复计算,把几年前的事情拿来充数,等等。这且不管。问题是这个数字能不能反映出目前的贪腐形势?大家心中有数:九牛一毛而已! 此次中纪委设定一个“主动说清楚的期限”,据说主要是考虑此前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一些行为的定性处理依据,因此决定给有这些违纪行为的同志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中纪委对这些官员真可以说是关怀备至,用心良苦了。老百姓可是欠缴几元的电费就要记入信用档案的,而官员以权谋私上万元,要是盗窃,人均八千也够上判刑标准了,却交代一下就能官位照坐,这不是官官相护,又是什么!对于‘八个禁止’中列举的行为,说什么过去‘没有定性处理的依据’,显然是托词。没有记错的话,中纪委某领导曾经说过:这些行为,是《党章》所不允许的。既然如此,又怎么会‘没有处理依据’呢? 可是,令人想不到的是,中纪委如此照顾官员,官员们却并不怎么领情:迄今为止,除了河南省公布了大限效果,山西省声明没人主动交代以外,其他省都是泥牛入海--消息全无。 全国人民都记得,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两高’于1989年8月15日发布过一个《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要求坦白的最后期限,是当年的10月31日。当时,全国阶级斗争的余威尚在,反腐可以说是一股强大的飓风!但当年通告之后,并没有巨贪自动交代,也没能遏止住贪腐之风的迅速蔓延。今天提到的中纪委大限,是第一次针对党员干部,如果说威慑力,当然比不上‘两高’。‘两高’的《通告》尚且没能揪出巨贪,遏止贪腐之风,况中纪委乎?现在大限已过,而应者寥寥,已经说明中纪委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冷遇和挑战。 接下去怎么办?全国人民瞩目中纪委。 要说中纪委,也实在出于无奈。贪腐已经成风,几乎到了没有一个官员‘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地步。法不责众,中纪委能向全体官员宣战吗?只好通过设立大限的办法,解脱大部分官员,孤立了一小撮,事情就好办了。但建国以来屡屡设大限,大家都已经知道只是一阵风而已,只要‘挺’一下就会万事大吉的。何况,实践已经一再昭示人们‘坦白从宽,就牢底坐穿;抗拒从严,会回家过年’呢?所以大限这回受到冷遇,实在是势所必然。 设立大限,其实是我国的法治之痛。法治的要义,就是违法必究成为常态,根本不需要刮风。事情到了非要设立大限的地步,就说明平时违法不究或难究。而平时违法不究,归根结底是监督机制缺失的结果。真正的法治,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上。我国目前对官员的监督,虽然名义上有群众的监督、下级的监督、同级的监督和上级的监督等等,而真正有震慑作用的是上级的监督。但正如民间顺口溜说的那样:‘群众的监督,太难;下级的监督,扯淡;同级的监督,太软;上级的监督,太晚’。等到发现问题严重,严重的问题已经成堆,--这是上级监督的必然结果。能够做到监督及时的,只有群众(包括媒体)。如果群众能够参与决定官员的升降去留,则群众的监督不仅及时而且有力。可见,有效的监督机制,只有实行真正的民主才能做到。我们常说民主、法治,民主摆在法治之前,就是因为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灵魂。基础不实,灵魂缺席,必然问题成堆,这时要显示‘法治’之威,那么,‘监督太晚’的上级就只能靠一再设立大限和刮风来收拾局面了。然而,这不是真正的法治。 接下去怎么办?一句话:建立健全民主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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