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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0 审计有禁区吗? 我国的审计有禁区吗?
2007年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今年披露的审计结果依然令人触目惊心:发改委、文化部等25个部门所属的92个单位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等27.54亿元;电监会、劳动保障部等23个部门所属的33个单位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方式转移资金5.91亿元,其中部分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福利等;中科院、水利部等13个部门所属的50个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不严,少计国有资产和权益等,涉及金额22.84亿元;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4个部门所属的5个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和超标准、超概算建设办公楼、培训中心等问题,涉及金额17.39亿元……
最近几年,审计署审计出的问题大部分都发生在国家部委身上,这难道只是一种巧合吗?不,这恰恰暴露出我国审计工作存在禁区。正是这些禁区造成了一些部委把国家预算视同儿戏,把国家审计视同于儿戏,因而屡审屡犯。
第一是责任追究的禁区。 对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行为,必须进行问责追究。而问责追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问责,适用于一般性的违规行为,给予的处分只限于党纪政纪;另一种是法律问责,适用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对当事人按犯罪惩处。但是,滑天下之大稽的是,我国虽然有 《预算法》,却实质上没有法律问责!
《预算法》的“法律责任”一节中,有三条规定,分别载明:“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原来,所谓的法律责任,就是“行政处分”而不是法律惩处,并且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给予!而我国《刑法》中,也没有对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那么,行政处分又如何进行呢?对此也是语焉不详,既没有列出具体的尺度,也没有拿出明确的标准,那当然一切都只能由上级行政机关临机决定了。如此一来,如果下级与上级机关存在利益勾结或人情关系,行政问责就会变成行政庇护了。 不幸的是,事实正是这样。
这次,李金华审计长在报告中说:“抽查25个部门发现,有11个部门所属的73个事业单位承担了部分审批、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能……截至2006年底,上述125个所属单位通过代行行政职能,取得收入4.56亿元。” 上级机关为何愿意把部分审批、监督、管理等重要的行政职能交给下属的事业单位?就是因为下属单位违规创收,部委可以坐享其成。但由于不是自己“身体力行”去挪用资金或进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部委自己就避开了行政问责;又由于部委自己就是违规单位的直接上级,负责对下属单位进行问责,下级也就不用担心部委会严厉问责了。这恐怕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二是审计对象的禁区。
从道理上讲,凡是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由国家财政供给的机关单位,无论其规格高低,都是国家审计的对象。这应该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但实际上如何?数年来的审计报告,全国人民都没有发现有国务院办公厅接受审计的迹象,更没有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党中央办公厅的影子了。也许审计了,他们都模范地执行了国家预算,如果是这样,那就应该公开表扬,让国家部委学习;如果也有问题,那就应该一视同仁地予以披露,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也让各部委心服口服,无使再犯。--这都是‘也许’和‘如果’,事实上怎么样,我们不得而知。
但我确切知道的是:在地方,这些领导班子的办公厅是不准审计的,有些地方不准审计的机关还有纪检委、组织部、财政局等,那就完全因地而宜了。而之所以不准审计,就是因为地方上的这些机关违规行为其实是家常便饭,但都直接、间接地涉及到这些机关为之服务的对象--地方领导干部,一审计就会损害他们这些‘封疆大吏’的形象和权威,他们还怎么领导和治理地方?这就影响大局了。审计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地方大局,影响和损害大局那还了得?那可是政治错误!审计局只能望而却步。但不审计,那些违规行为也是禿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被审计批评的委、局也会拿他们作挡箭牌,口头上诚恳检讨、行动上坚决不改。
很显然,如果不撤除审计中存在的禁区,违规机关就会继续有恃无恐,而屡审屡犯的情况就不可能避免。全国的预算违规行为,动辄数以亿计,无论是经济危害还是社会影响都极其恶劣。唯有严惩不贷,才能阻止其重演,才能树立起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才能坚定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TrackbacksThe trackback URL for this entry is: http://huangshangu5.spaces.live.com/blog/cns!319A30D951CDFBC7!276.trak Weblogs that reference this 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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